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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法修改后,青年编剧的署名权是否还能被任意剥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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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0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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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青年编剧而言,署名权较报酬权更为重要。署名权决定着编剧的职业前景和未来。但青年编剧的署名权被任意剥夺的现象却也普遍存在。剥夺的方式以如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:第一,在编剧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仅享有报酬权而不享有署名权;第二,要求编剧出具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;第三,编剧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剧本,仅能领取薪酬但无权获得署名;第四,既无书面合同关系也无劳动关系,编剧受邀请、委托或其他原因创作剧本,口头约定给予署名但实际上未兑现承诺。第五,以助手或其他协助者身份参与剧本创作,创作内容被剧本使用,甚至是构成其主要内容,但未被署名。无论哪一种情形,造成的结果均是编剧署名权的丧失。
署名权,是表明作者身份,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。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,署名权具有“父权”的色彩,因其彰显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创作关系,体现的是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。甚至有观点认为,作者的四种人身权中,最为重要者便是署名权。青年编剧初涉剧本创作事业,行业地位低,话语权弱,创作剧本后却无署名甚至是被署他人之名,坐视自己耗费心血创作的智力成果被他人占有却无能为力。即戕害编剧的权益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剥夺编剧署名权的行为却鲜有诉讼发生,青年编剧较少有因署名被剥夺而以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者。这种现象的背后是青年编剧对著作权法及署名权相关规定的误解。他们普遍认为,合同约定不享有署名权或自己放弃署名权的声明是有效的。易言之,前述诸种剥夺署名权行为或是合法,或是其无力对抗,他们只能被迫接受。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,且不日将生效,我国的著作权法制环境将进入新的时代。著作权法本次修改,是否能为青年编剧带来曙光?